1997年度体彩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工程的实施方案

  • 发布时间: 2004-11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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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体委:

   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《全民健身计划纲要》,体现体育彩票取之于民,用之于民的公益作用,为广大人民群众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创造条件,经研究决定,继续在全国实施“全民健身工程”,为城市和农村修建和配置一批群众体育健身活动的场地、设施。为做好此项工作,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
    一、各省(区、市)体委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,成立由分管主任、群体、计财、审计、彩票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实施“全民健身工程”领导小组,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,拟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,并由群体部门具体组织实施。

    二、地方各级体育部门要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确定的投资比例,从本级体育彩票销售额中提取用于“全民健身工程”的资金,并对其支出活动进行管理监督。

    三、为扩大受益面,对已获赠单位,一律不再重复投入。

    四、各省(区、市)体委要建立“全民健身工程”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制度和相应的管理制度,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管理,发挥“全民健身工程”的整体效益。

    五、地方各级体育部门要认真做好“全民健身工程”配建设施的选址工作,注意便民、利民,避免出现扰民的现象。

    六、各省(区、市)体委要规范捐赠协议书,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,切实将捐赠的资产落实到受赠单位产权管理范围内,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,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安全。

    七、使用1996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配建“全国健身工程”工作尚未结束的省(区、市)体委,要抓紧工作,保证质量,尽快完工。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,将视具体情况,递减乃至取消国家体育总局拟下发的1997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。

    八、要严格按照《1997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工程的实施方案》(附件1)执行。根据《全民健身工程拟捐赠数量及投资比例》(附件2),认真做好《一九九七年体育彩票公益金全民健身工程配建项目、经费预算明细表》(附件3)的填报工作,并于1998年11月30日前报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。


附件:1、1997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“全民健身工程”的实施方案

      2、“全民健身工程”拟捐赠数量及投资比例

      3、一九九七年体育彩票公益金全民健身工程配建项目、经费预算明细表

 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


    主题词:群体司 通知

    抄送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

    附件1:


    1997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工程的实施方案

    一、“全民健身工程”总量 根据1997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计划的规模,在全国继续投资建设530个“全民健身工程”。其中,捐赠省辖市(地级市以上)的社区等360个(占总量的三分之二),捐赠县、县级市和农业人口占50%以上的城市郊区170个(占总量的三分之一)。

    二、选取受赠单位的主要条件

    体育工作已纳入单位总体发展规划;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;已建立依托街道、镇(乡)的体育组织;有基本的基础性条件(如用地或用房等);能够从组织上保证“全民健身工程”的使用、维修、管理和公益性;优先选取发行体育彩票的省辖市,县、县级市和农业人口占50%以上的城市郊区以及获得“全国体育先进县”称号的县。

    三、选址原则

    应在受赠单位便于管理,方便群众使用的地方,也可与园林、绿化、城建等部门协商选择在公园、街心花园等处修建。

    四、投资原则和投资来源

    (一)投资原则:根据国家体育总局1997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“全民健身工程”3190万元的投资规模;1997年度各省(区、市)体育彩票发行额占全国体育彩票发行总额的比例;全民健身计划实施的综合水平;1996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实施“全民健身工程”各省(区、市)的完成情况;体育政策宣传的需要。

    (二)投资来源:国家体育总局、省(区、市)体委和县(区、市)体育部门以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的提存额共同作为“全民健身工程”投资来源。

    五、“全民健身工程”配建(置)项目

    (一)“健身路径”;

    (二)1000平方米以上的室外体育场地;

    (三)“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器材”;

    (四)综合健身、活动器械(儿童、成人均可);

    (五)门球、篮球、小篮板、排球、羽毛球、网球、小足球等场地和相应的投施;以上项目中“健身路径”为必选项目。

    六、器材

    “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器材”和“小篮板”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购置并发放,其它体育健身器材,可由各省(区、市)体委及受赠单位就近、就便择优购置。

    七、统一标志

    “全民健身工程”使用统一标志,即:“全民健身工程-中国体育彩票捐赠”。标志的使用规范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下发,各省(区、市)体委在本地指定厂家统一制作。

    八、实施步骤

    (一)1998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为准备阶段。各省(区、市)体委在对具备条件的拟赠单位、拟建项目及可投入的资金等基本落实的基础上,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和填报附件3报表(加盖公章有效)等一并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;

    (二)1998年12月1日至31日为审核阶段。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会同体育经济司对各省(区、市)体委上报材料进行审核,对审核符合要求的划拨经费;

    (三)1999年1月至1996年6月为具体实施阶段。